(2017)闽06刑更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黄海明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海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刑更248号罪犯黄海明,男,1980年1月5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广西来宾市人,捕前系农民。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8日作出(2014)安刑初字第4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海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1年8月10日起至2018年8月9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责令该犯及同案人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9月3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2015)漳刑执字第227号刑事裁定该犯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10日起至2017年12月9日止),于2015年2月9日送达。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罪犯黄海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海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于2015年2月至2017年1月累计获考核分2970分,获表扬5次。罪犯黄海明罚金10000元,已缴清,共同退赔1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月考核表、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入监教育考试试卷、奖励审批表、缴费单、经济困难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黄海明减刑的异议。本院认为,罪犯黄海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黄海明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天(刑期自2011年8月10日起至2017年5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 五 一审判员 徐鸿林审判员温继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 琳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