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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6民初88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邓诗琪与张华丽解除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诗琪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8866-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华丽,女,汉族,1983年8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成都市金牛区。被申请人:邓诗琪,女,汉族,2010年3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理人:邓春华,男,汉族,1976年10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成都市金牛区。系邓诗琪的父亲。邓诗琪与张华丽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2016)川0106民初8866号民事裁定书,对张华丽价值171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现张华丽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张华丽价值1710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张华丽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张华丽价值17100元的财产的保全;二、解除查封邓春华所有的位于金牛区的房屋(建筑面积89.04平方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雪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