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民初3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金意达实业有限公司与金卫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金意达实业有限公司,金卫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3951号原告:浙江金意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华夏路121号。法定代表人:应加进。委托代理人:陈柏龙(系公司员工),男,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被告:金卫强,男,196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本院审理原告浙江金意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卫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施俊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卢蓉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