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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1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董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1798号本院于二○一七年四月三十日对原告董红与被告李云健康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皖0321民初179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以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皖0321民初1798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页右上角案号“(2016)皖0321民初1798号”补正为“(2017)皖0321民初1798号”;第五段“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后”补正为“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审判员 杨 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高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