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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81民初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董鑫与尹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鑫,尹力,安华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81民初685号原告董鑫,男,地址:洮南市被告尹力,女,地址:洮南市被告安华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地址:长春市西安大路本院在审理董鑫诉尹力、安华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由原告董鑫负担。审判员  孙晓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福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