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81民初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董鑫与尹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鑫,尹力,安华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81民初685号原告董鑫,男,地址:洮南市被告尹力,女,地址:洮南市被告安华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地址:长春市西安大路本院在审理董鑫诉尹力、安华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由原告董鑫负担。审判员 孙晓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福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