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81执2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王津宁、瞿国庚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津宁,瞿国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23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津宁,女,196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宁国中学教师,住安徽省宁国市。上诉人暨上诉人王津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审被告):刘阳春(系王津宁之夫),男,196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宁国市人民医院医生,住安徽省宁国市西津办事处绿宝花园二期015号别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瞿国庚,男,1964年8月3日出生,汉族,宁国市三津中学教师,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执行王津宁、刘阳春因与被上诉人瞿国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皖18民终11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绪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 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