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1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马宾伸与郝勇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宾伸,郝勇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1746号原告马宾伸,男,汉族,1972年4月9日,住林州市。委托代理人赵万杰,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勇桦,男,汉族,1980年4月19日生,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原告马宾伸诉被告郝勇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被告借原告269万元人民币,并于2013年1月31日写下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被告一再推拖,特提起诉讼: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69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所述被告地址无法送达,应属被告不明确,故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宾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媛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