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民终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鲁山县鸿尧置业有限公司、史欣欣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鲁山县鸿尧置业有限公司,史欣欣,李学召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民终9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鲁山县鸿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鲁山县墨公路南段路西(法院西隔壁)北楼三楼北户。组织机构代码07423695-6。法定代表人:郭俊会,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豆佳,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欣欣,女,1984年4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学召,男,1984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伟,河南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师磊,河南厚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鲁山县鸿尧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史欣欣、李学召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鲁山县人民法院(2016)豫0423民初4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鲁山县鸿尧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鲁山县鸿尧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鲁山县鸿尧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617元减半收取808.5元,由鲁山县鸿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小 青审 判 员 王 光 辉代理审判员 李 华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