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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02民初3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原告郑伟与被告纪东升、郝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伟,纪东升,郝莉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3491号原告:郑伟,男,1977年5月24日出生,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被告:纪东升,男,1973年8月19日出生,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被告:郝莉荣,女,1976年1月19日出生,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原告郑伟与被告纪东升、郝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原告郑伟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郝莉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伟撤回对被告郝莉荣的起诉。审 判 长  周 新人民陪审员  梁胜保人民陪审员  牛希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