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民初4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陶书平与令狐昌孝、吉爱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书平,令狐昌孝,吉爱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4534号原告:陶书平,男,195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被告:令狐昌孝,男,成年,汉族,现住丹阳。被告:吉爱明,男,成年,汉族,现住丹阳。原告陶书平与被告令狐昌孝、吉爱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后,原告自愿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令狐昌孝、吉爱明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书平自愿撤回对被告令狐昌孝、吉爱明买卖合同纠纷的起诉申请,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书平撤回对被告令狐昌孝、吉爱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文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苏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