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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民初4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陶书平与令狐昌孝、吉爱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书平,令狐昌孝,吉爱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4534号原告:陶书平,男,195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被告:令狐昌孝,男,成年,汉族,现住丹阳。被告:吉爱明,男,成年,汉族,现住丹阳。原告陶书平与被告令狐昌孝、吉爱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后,原告自愿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令狐昌孝、吉爱明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书平自愿撤回对被告令狐昌孝、吉爱明买卖合同纠纷的起诉申请,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书平撤回对被告令狐昌孝、吉爱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文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苏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