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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8行初1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马书奎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书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308行初1115号原告马书奎,男,汉族,1961年3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露,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龙珠大道龙井路128号,组织机构代码:00754503-8。法定代表人黄伟能。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书奎诉被告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撤销车辆转移登记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2日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及《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接到上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免交、减交或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洋代理审判员 肖  薇  薇代理审判员 乐  忠  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玉玲(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