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2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何梅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鞠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鞠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2329号原告:何梅,女,1993年7月25日生,汉族,住靖江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17423211B,住所地靖江市江平路118号。负责人:邵铭,该公司经理。被告:鞠凤,女,1965年1月17日生,汉族,住靖江市。原告何梅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鞠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何梅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严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