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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民初2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何梅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鞠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鞠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2329号原告:何梅,女,1993年7月25日生,汉族,住靖江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17423211B,住所地靖江市江平路118号。负责人:邵铭,该公司经理。被告:鞠凤,女,1965年1月17日生,汉族,住靖江市。原告何梅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鞠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何梅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严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