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民初1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王坤与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坤,夏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3民初1846号原告:王坤,男,1977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申文,舒城县桃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飞,男,198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王坤与被告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王坤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坤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坤撤诉。案件受理费4330元,减半收取计21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汪仪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