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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民申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迁西县兴城镇四村村民委员会、庞国新返还原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迁西县兴城镇四村村民委员会,庞国新,庞宝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99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迁西县兴城镇四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迁西县兴城镇四村。法定代表人:蒋东梅,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奚新岚,河北奔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庞国新,男,1967年2月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迁西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人):庞宝田,男,1933年11月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迁西县,系庞国新之父。再审申请人迁西县兴城镇四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四村村委会)因与被申请人庞国新、庞宝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2民终34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四村村委会申请再审称:1、请求依法撤销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6)冀0227民初152号民事裁定及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2民终3449号民事裁定。2、请求依法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3、请求判令本案一、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再审理由:一、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6)冀0227民初152号民事裁定适用法律错误。1、本案不属于重复起诉,迁西县人民法院(2016)冀0227民初152号民事裁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驳回再审申请人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2、抛开本案是否构成重复起诉问题不谈,即便本案构成重复起诉,人民法院也应予以受理。原审法院的撤诉裁定是在旧民诉法解释实施期间当事人撤诉后可以重新起诉的前提下作出的,那么对再审申请人的重新起诉也应按旧民诉法解释予以受理,否则这种按旧规准许撤诉,按新规不予受理的做法势必给再审申请人造成无可逆转的损失,严重损害再审申请人及全体村民的合法权益,有违法律的公平、公正。3、迁西县人民法院(2016)冀0227民初152号民事案件是迁西人民检察院对(2011)迁民再字第4号民事案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后,迁西县人民法院通知再审申请人重新立案的。二、本案是否为重复起诉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关键,在迁西县人民法院(2016)冀0227民初152号民事裁定作出后,四村村委会依法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一个理由就是本案不属于重复起诉,而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6)冀02民终3449号民事裁定中对本案是否属于重复起诉问题却只字未提,未进行任何审查认定,直接导致裁定结果错误。三、迁西县人民法院(2016)冀0227民初152号民事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且回避了再审申请人曾于2014年3月10日向迁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迁西县人民法院以冉审案件正处于审理期间驳回起诉的事实。综上,一、二裁定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方面均存在严重错误,请再审法院依法撤销一、二审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2010年10月11日,四村村委会以庞国新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返还庞国新占据的诉争土地。迁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迁民初字第203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庞国新予以返还,双方均��提出上诉。2011年庞国新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唐民申字第79号民事裁定书,指令迁西县人民法院再审。迁西县人民法院再审期间,四村村委会于2013年6月13日申请撤诉。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2011)迁民再字第4号裁定书,准许四村村委会撤回起诉,并撤销了(2010)迁民初字第2032号民事判决书。而本案中,上述案件争议标的并未发生任何变化,只是四村村委会又将庞国新的父亲庞宝田也列为了被告。四村村委会还曾将庞国新、庞宝田、于翠莲(庞国新之母)列为共同被告,就同一争议标的再次提起诉讼,迁西县人民法院以重复诉讼为由驳回了四村村委会的起诉,四村村委会并未上诉。因此不难看出,无论四村村委会将庞国新单独列为被告,还是将庞国新、庞宝田父子两人列为被告,或者是将庞国新、庞宝田、��翠莲一家三人列为被告进行诉讼,目的均是同一个诉争的标的(房屋)。此种情况虽然被告在形式上不同,但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同当事人的情形。四村村委会主张被告不同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属于再审撤诉后重复起诉的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第二款“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2民终3449号民事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综上,四村村委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回迁西县兴城镇四村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晓梅审判员  张守军审判员  宋 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祁立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