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7刑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259李伟华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7刑初259号公诉机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伟华,男,1978年6月3日生,汉族,本科文化,苏州博睿测控设备有限公司法人,住苏州市姑苏区。被告人李伟华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三看守所。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7〕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伟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伟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4日1时许,被告人李伟华醉酒后驾驶苏E×××××小型轿车沿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春丰路行驶至大世界KTV东50米处时,与孟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致二车受损。后其继续驾车行驶至春申路岳阳路路口,被处警民警查获。被告人李伟华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李伟华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84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李伟华赔偿孟某损失人民币3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伟华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李伟华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书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损害赔偿调解书,证人孟某、王某、张某的证言,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发破案和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伟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伟华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伟华赔偿被害人损失,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伟华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伟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5日起,至2017年8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罗 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育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