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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5民初1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文炳与孙雪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炳,孙雪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105民初1512号原告:张文炳,呼和浩特第二监狱干警,现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孙雪君,个体,现住山西省浑源县。原告张文炳与被告孙雪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文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雪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文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300元(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6年12月31日至2017年3月1日为止)。并支付到实际偿还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4日,被告孙雪君向原告张炳文借30000元人民币,口头约定月利率是2.5%,约定2016年12月31日前归还。还款日期到期后,被告未及时归还借款。原告张文炳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一直拖延至今。被告孙雪君未到庭,未进行书面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提交欠条显示:”欠条今借到张文炳现金叁万元整(50000元),2016年12月31日前归还。欠款人:孙雪君(签名)。”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应当归还,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本院支持原告自借期届满之日按年利率6%的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雪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张文炳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6年12月3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7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孙雪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敏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