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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3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恒大地产集团(中山)有限公司与文远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恒大地产集团(中山)有限公司,文远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民初3039号原告:恒大地产集团(中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城南二路11号之二第二层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55568812K。法定代表人:杨昕,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赖雄,孙青,均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文远,男,1984年3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隆回县,现住中山市,原告恒大地产集团(中山)有限公司与被告文远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大地产集团(中山)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赖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文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恒大地产集团(中山)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1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条码:1401001251),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开发的位于中山××时代花园××房(现权属座落:永安一路8号恒大绿洲花园24幢503房),合同总价为777825元,首期款为237825元,余款540000元以商业贷款方式支付。上述合同已办理销售登记备案。2014年1月21日,被告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以所购房屋作为抵押物贷款540000元,原告为被告前述贷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后银行依约向被告发放贷款540000元。被告连续拖欠且累计多期拖欠应供款项,2016年8月24日,银行向原告发出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要求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代被告清偿剩余全部贷款本息。2017年1月3日,银行从原告账户扣收被告剩余贷款本息545506.38元,原告依约履行了保证义务。根据原、被告签订的补充协议第三条约定,如被告在房地产权证办理完毕前未按银行贷款合同规定期限偿还贷款或要求终止贷款合同,导致原告承担了保证责任的,原告有权单方解除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收回涉案商品房,同时被告须在原告履行其保证责任后30天内协同原告到房管局办理有关解除合同的手续。原告于2017年1月4日发函给被告,宣告自即日起解除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并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到房管部门办理解除合同注销备案的相关手续。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就中山××时代花园××房于2014年1月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于2017年1月9日解除;2.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到房管部门办理有关解除合同注销备案手续。原告对其诉讼请求以及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以下证据:1.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2.中山市商品房销售登记备案证明表;3.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借据;4.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5.通知、还款凭证;6.关于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通知书及邮政专递详情单、投递签收纪录。被告文远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原告主张的上述事实,有其提交的上述证据予以证实,被告文远亦没有到庭提出异议,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上述事实予以认定。另查,被告文远于2017年1月9日收到原告要求解除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被告协助原告到房管部门办理解除合同注销备案的相关手续的函。截止2017年5月5日,涉案商品房不存在被查封情形。至于涉案商品房存在的银行抵押,原告称因其已代被告清偿银行贷款,银行可根据原告要求去办理抵押注销手续。本院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原告恒大地产集团(中山)有限公司与被告文远签订的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各自义务。被告未按约履行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义务,导致原告基于合同约定的保证责任而代被告偿还了贷款本息,且被告未将原告代其清偿的贷款本息偿还原告,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原告有关确认合同已解除、被告配合注销合同登记备案的诉求,均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合同约定,本院均予以支持。被告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诉讼风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恒大地产集团(中山)有限公司与被告文远就中山市南区金时代花园24幢503房(现权属座落:永安一路8号恒大绿洲花园24幢503房)于2014年1月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于2017年1月9日解除;二、被告文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配合原告恒大地产集团(中山)有限公司办理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注销登记备案手续。案件受理费11578元,减半收取578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文远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文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绮湘冯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