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114民初5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银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小青、周忠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市雨花台区银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张小青,周忠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4民初5752号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银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585091672R,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西善桥南路128号小高层5楼。法定代表人:徐君银,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维东,江苏法德永衡(来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小青,女,1958年4月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被告:周忠怀,男,1968年3月2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银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小青、周忠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银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银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银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10500元,由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银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 莉 莉人民陪审员 张 爱 琴人民陪审员 梁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朱  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