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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22民初2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赵XX与赵剑平、赵银听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XX,赵剑平,赵银听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22民初2125号原告:赵XX,男。委托代理人:赵丽红,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剑平,男。被告:赵银听,男。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宋景涛,临颍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X诉被告赵剑平、赵银听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赵XX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XX承担。审 判 长  周亚莉人民陪审员  康东宽人民陪审员  王占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灿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