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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执异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融基(烟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邹平中鑫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典当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融基(烟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邹平中鑫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弘盛地产有限公司,王安年,王建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执异63号异议人(被执行人)融基(烟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栖霞市松山街道办事处艾山汤村。法定代表人:杨林,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邹平中鑫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县黄山三路**号。法定代表人王乃忠,董事长。被执行人弘盛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青年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安年,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安年,男,1969年8月23日生,汉族,住泰安市。被执行人王建东,男,1966年1月30日生,汉族,住泰安市。本院在执行邹平中鑫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弘盛地产有限公司、融基(烟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王安年、王建东典当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融基(烟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异议(纠正申请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融基(烟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称,根据最高院的规定,异议人不存在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执行依据确定的异议人的义务是申请执行人对异议人提供抵押的土地享有优先权,无偿还款项义务;贵院作出决定后,至今未向申请人送达决定书,程序违法,妨碍了异议人行使法定权利。基于上述原因,异议人申请撤销将异议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经审查,邹平中鑫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弘盛地产有限公司、融基(烟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王安年、王建东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2014)滨中商初字第48号判决,与异议人有关的判项是第四项和第六项,即:四、原告邹平中鑫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对其与被告弘盛地产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26日签订的《最高额土地使用权典当(借款)合同》的典当借款本金1960万元及利息(以196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5月28日至2013年6月27日,按合同约定的月息0.5%计算,自2013年6月28日至2013年9月28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四倍标准计算,自2013年9月29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有权对被告融基(烟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栖国用(2007)第280507号)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六、原告邹平中鑫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弘盛地产有限公司应向其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0万元,有权对被告弘盛地产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文国用(2008)第040022号、文国用(2008)第040023号文国用(2008)第040024号),对被告融基(烟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栖国用(2007)第280507号)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立案执行,执行中于2016年12月15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弘盛地产有限公司、融基(烟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王安年、王建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为没有送达,融基(烟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得知后,向本院提出异议(纠正申请书)。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制定和实施目的是为了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规定第一条明确表明,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六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但是执行依据〔本院(2014)滨中商初字第48号判决书〕确定的异议人的义务是:申请执行人对异议人提供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折价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土地使用权的折价或者变卖在法院依法处置中,异议人不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任何情形,因此,将异议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应当予以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4)滨中执字第245号决定书中将融基(烟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部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李然深审判员  侯培全审判员  戚立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