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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31执3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高文彪、高江鹏申请执行代俊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文彪,高江鹏,代俊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931执3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文彪,男,汉族,1963年7月11日出生,山西省保德县南河沟乡大塔村人,现在保德县。申请执行人:高江鹏,男,汉族,1985年3月3日出生,山西省保德县南河沟乡大塔村人,现在保德县。被执行人:代俊瑜,男,汉族,1962年12月27日出生,现住保德县统计局宿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保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保民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代俊瑜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代俊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代俊瑜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元。二、继续冻结被执行人代俊瑜的银行存款1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广文执行员  刘永义执行员  王波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永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