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02执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浦与白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浦,白利军,翁飞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02执405号申请执行人王浦,男。被执行人白利军,男。被执行人翁飞燕,女。王浦与白利军、翁飞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1002民初5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白利军、翁飞燕偿还王浦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180000元。判决生效后,权利人王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浦与被执行人白利军、翁飞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具体内容如下:被执行人白利军自愿将其名下位于/房产(产权证号:/)抵偿给王浦,双方协商该房产作价900000元,借款利息180000元王浦予以放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白利军自愿将其名下位于/房产(产权证号:/)抵偿给王浦,双方协商该房产作价900000元,借款利息180000元王浦予以放弃。如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杨丹峰审判员 葛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朝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