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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2执恢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某与胡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恢104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男,198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村民。被执行人:胡某,女,198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村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胡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胡某已自觉履行义务,本案已执行完结,符合结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十堰市人民法院(2016)鄂03民终字第115号民事调解书中关于胡某返还陈某42000元及支付婚生女2016年度抚养费用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明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聪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