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2执恢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某与胡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恢104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男,198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村民。被执行人:胡某,女,198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村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胡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胡某已自觉履行义务,本案已执行完结,符合结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十堰市人民法院(2016)鄂03民终字第115号民事调解书中关于胡某返还陈某42000元及支付婚生女2016年度抚养费用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明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聪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