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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执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河南梦祥纯银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州京祥银首饰有限公司、北京老京祥珠宝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梦祥纯银制品有限公司,郑州京祥银首饰有限公司,北京老京祥珠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394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梦祥纯银制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郑州京祥银首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北京老京祥珠宝有限公司。河南梦祥纯银制品有限公司诉郑州京祥银首饰有限公司、北京老京祥珠宝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民终1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河南梦祥纯银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郑州京祥银首饰有限公司、北京老京祥珠宝有限公司存款3271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彦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XX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