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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5民初1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金友俊与大名县营镇乡人民政府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友俊,大名县营镇乡人民政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5民初1464号原告:金友俊,男,汉族,住河北省大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景龙,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名县营镇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营镇回族乡后常庄村。法定代表人:沙雷,该乡乡长。原告金友俊与被告大名县营镇乡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金友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大名县营镇乡人民政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友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友俊撤诉。案件收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金友俊负担。审判员  廉学锋二0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志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