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02行审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门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灵宝井水羊肉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门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灵宝井水羊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202行审175号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住所地:三门峡市崤山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张桂珠,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安廷,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灵宝井水羊肉。住所地:虢国路中段。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于2017年5月11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其作出的三城管费缴字【2016】第D0048号《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缴纳通知书》。该通知确定收取灵宝井水羊肉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921.6元垃圾费,逾期未缴纳,将按每日千分之三增收滞纳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市城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市城管局对灵宝井水羊肉下达的三城管罚决字【2016】第D00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处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作出三城管费缴字【2016】第D0048号《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缴纳通知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翟二民人民陪审员 杨 昭人民陪审员 任 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新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