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81民初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倪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81民初897号原告:李某某,女,1969年11月16日生,汉族,无业,住凌海市。被告:倪某某,男,1965年8月18日生,汉族,干部,住锦州市。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