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初7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王溪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王溪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7892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1号。负责人韩光聚,行长。委托代理人韩粮旭,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康宁,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溪。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王溪信用卡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晓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英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