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执1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辉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与郭秀荣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辉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郭秀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1065号申请人辉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辉县市北环路,组织机构代码41721907-5。负责人武卫疆,大队长。被执行人郭秀荣,女,1936年11月15日生,汉族。辉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申请执行郭秀荣行政非诉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的(2017)豫0782行审71号行政裁定书,于2017年4月1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郭秀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缴纳罚款200元、加处罚款2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范家明履行缴纳罚款400元,结算执行费50元。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782行审71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李玉琴代理审判员 张红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任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