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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2民初1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乐县支行与杨某、郑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乐县支行,杨某,郑某,杨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2民初158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乐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杨某志,系该行行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民乐县县城西大街4号。委托代理人陈某,系该行客户部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辛某,系该行客户经理。被告杨某,男,汉族,1966年10月10日生,初中文化,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住民乐县。被告郑某,男,汉族,1972年7月8日生,初中文化,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住民乐县。被告杨生某,男,汉族,1966年3月9日生,初中文化,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住民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民乐支行诉被告杨某、郑某、杨生某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郑某地址不明,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民乐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37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尚新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