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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2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刘承林、商丘国龙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刘承林,商丘国龙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225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闫伟委托代理人夏宗强、随国宸,该行员工。被告刘承林,男,1991年10月17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商丘国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乔新栋。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受理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诉被告刘承林、商丘国龙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提供的被告地址不明确,且没有确切的联系电话,无法找到被告。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在本案中所诉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的实质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陆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