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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执2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应艳、胡飞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应艳,胡飞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2137号申请执行人:应艳,女,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胡飞赢,男,198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应艳与被执行人胡飞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胡飞赢所有的银行账户。现因本案双方已按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故原冻结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胡飞赢所有的银行账户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吕卓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军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