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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民终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长安区华日辉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长安区华日辉超市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终16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华日辉超市。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市长安区华日辉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初16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以其已与西安市长安区华日辉超市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小燕代理审判员  罗亚维代理审判员  卢建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