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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5民初2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士民与王世忠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士民,王世忠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2939号原告:王士民,男,195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王世忠,男,78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王士民与被告王世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士民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国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