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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民初1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王兴仁与吴朝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仁,吴朝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1369号原告:王兴仁,男,194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委托代理人:盛恩刚,滁州市南谯区章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朝传,男,1963年11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兴仁诉被告吴朝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兴仁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朝传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兴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兴仁撤回对吴朝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兴仁负担。审判员  颜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