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执字第21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汉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汉平,朱长娥,宋兆民,徐卫,宋兆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字第2112-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齐河县城区齐鲁大街215号。被执行人:徐汉平,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朱长娥,女,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宋兆民,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徐卫,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宋兆军,男,汉族,齐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齐商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朱长娥的银行存款3789.09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怀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