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2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XXX、张晓莉与陕西呈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张晓莉,陕西呈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2执88号申请执行人XXX,男,1962年5月4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晓莉,女,1963年1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呈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XXX、张晓莉与陕西呈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的(2017)陕0202民初1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呈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XXX、张晓莉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64250元。本案于2017年3月2日依法立案,应由陕西呈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XXX、张晓莉支付劳务工资146000元及补偿金1825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610元,向本院缴纳案件执行费2388元,但陕西呈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陕西呈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陕西铜川煤矿建设有限公司有70余万元保证金。经核实,本院即向陕西铜川煤矿建设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提取该款项,陕西铜川煤矿建设有限公司现已履行协助义务,已将执行款168248元交至本院。扣除执行费后,该款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陕0202民初1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 卫审判员 惠 平审判员 李茂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戴素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