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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民初1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施学冲与季建华、周培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学冲,季建华,周培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1828号原告:施学冲,男,1965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海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卫东,启东久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季建华,男,1977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告:周培生,男,1957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启东市海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学冲与被告季建华、周培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施学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施学冲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媛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