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民初1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施学冲与季建华、周培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学冲,季建华,周培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1828号原告:施学冲,男,1965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海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卫东,启东久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季建华,男,1977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告:周培生,男,1957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启东市海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学冲与被告季建华、周培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施学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施学冲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媛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