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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9民初1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梁宝寺镇四合村第六生产小组与王苏林、宋明贵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宝寺镇四合村第六生产小组,王苏林,宋明贵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1816号原告:梁宝寺镇四合村第六生产小组,住所地嘉祥县梁宝寺镇四合村。小组长:王端宾。被告:王苏林,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宋明贵,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嘉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宝寺镇四合村第六生产小组诉被告王苏林、宋明贵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宝寺镇四合村第六生产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梁宝寺镇四合村第六生产小组承担。审判员  何树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钰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