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9民初1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梁宝寺镇四合村第六生产小组与王苏林、宋明贵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宝寺镇四合村第六生产小组,王苏林,宋明贵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1816号原告:梁宝寺镇四合村第六生产小组,住所地嘉祥县梁宝寺镇四合村。小组长:王端宾。被告:王苏林,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宋明贵,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嘉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宝寺镇四合村第六生产小组诉被告王苏林、宋明贵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宝寺镇四合村第六生产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梁宝寺镇四合村第六生产小组承担。审判员 何树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钰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