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琼02刑终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小强、邓不六犯盗窃罪被告人秦春兴、邓永西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三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永西,陈小强,邓不六,秦春兴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2刑终77号原公诉机关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永西,绰号“不四”、“四哥”,男,1974年5月8日出生于海南省临高县,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海南省临高县XX镇XX村***号,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0月15日被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8月21日被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4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5月8日被抓获,同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6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陈小强,男,1977年5月30日出生于海南省临高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海南省临高县XX镇XX街**号,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8日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9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5月5日被抓获,同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6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邓不六,男,1980年11月20日出生于海南省临高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海南省临高县XX镇XX村***号,无业。曾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10月21日被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7年9月1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5月5日被抓获,同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6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秦春兴,曾用名秦祥胜,绰号“不三”,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于海南省临高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海南省XX县XX镇XX街**号,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25日被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5年3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5月8日被抓获,同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6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审理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小强、邓不六犯盗窃罪,被告人秦春兴、邓永西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2017)琼0271刑初9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邓永西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邓永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上诉人邓永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邓永西撤回上诉。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7)琼0271刑初93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 艳审判员 付春燕审判员 李 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阿灵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