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26民初1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赤峰翼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曹某1、武某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翼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曹某1,武某,曹某2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1447号原告:赤峰翼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钢铁街双子座*座*****室.。法定代表人刘某,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某,男,197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身份证号:×××.被告:曹某1,男,196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武某,女,195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告:曹某2,男,199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原告赤峰翼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曹某1、武某、曹某2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赤峰翼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翼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丛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衣亚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