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81民初17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临清市盛世物流有限公司与苏超岐、苏超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清市盛世物流有限公司,苏超岐,苏超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1755号之一原告:临清市盛世物流有限公司。驻地:临清市北环路东段。法定代表人:陈国立。被告:苏超岐,男,40岁,汉族,住临清市。被告:苏超岩,男,38岁,汉族,汉族临清市天鑫人家小区13号楼1单元12层西户。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清市盛世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苏超岐、苏超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名下价值22万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名下价值22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保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柳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