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4民初18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先锋云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国忠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先锋云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杨国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4民初18313号原告:深圳市先锋云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群星广场A座1006,法定代表人:谢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敏,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晔,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国忠,男,197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新化县,上列原告深圳市先锋云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国忠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姜敏、王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售卖侵犯原告《保荐代表人考试法条注解》及《保荐代表人考试指南》著作权作品的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因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50万元;3、被告赔偿公证费及律师费11880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为投行云课堂的创办者,该网站主要为针对参加保荐代表人考试群体设立,在网站的使用中原告经过多年的收集、整理、分析、筛选编写了保荐代表人考试法条注解及保荐代表人考试指南。该两套书籍在参加保荐代表人考试的人群中有非常好的口碑,销量也非常好,但是今年原告的教材及培训销量都不是很好,后经查被告在淘宝网上销售原告的作品,经原告提示侵权后,被告仍不悔改,反而进入到淘宝二手店闲鱼上销售,并且采取销售一次下架一次,然后再次上架销售的行为。为此,原告诉至本院。原告在庭审时表示同时主张被告复制了原告的作品。被告在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中辩称,原告称被告在提醒后拒不悔改,反而更换名义继续销售,这不符合客观实际情况,被告没有实施更换名义销售的行为。被告销售行为的起止时间为2016年6月15日至2016年7月1日,销售金额为16260元,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远远没有达到原告所诉称的数额。因此,原告所诉部分事实不属实,诉请被告赔偿的数额明显过高,请求法院查明本案全部事实,对本案作出一个客观公正的判决。经审理查明,书籍《保代宝典系列之法条注解5.1版本》(共三册)和《保代宝典系列之应试指南5.2版本》(共三册)封面载明“投行云课堂”、“先锋云端××”以及“版权作品,未经《投行先锋》书面授权,严禁影印盗版,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字样,其中《保代宝典系列之法条注解5.1版本》的内容包括法条汇编和法条注解,《保代宝典系列之应试指南5.2版本》的内容包括考情分析、法条讲解分析、考点分析、真题详解等内容。网站××在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ICP备案的主办单位为原告。原告主张其销售上述书籍的售价共计为800元。2015年12月15日,国家版权局出具了《作品登记证书》(登记号:国作登字-2015-A-00240877),载明:作品《保荐代表人考试超级宝典》的作者和著作权人均为原告,创作完成时间为2015年9月20日。2016年6月24日,原告向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同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楚文在该处公证员与公证员助理的监督下,由原告委托代理人使用公证处计算机进行如下操作:一、登录网站××,在搜索栏输入“闲鱼”,点击“搜索”,点击第一个搜索结果中的“闲鱼,让你的闲置游起来!”图标,进入“闲鱼”网站,网址为××/app/index?spm=0.0.0.0.zRo1GO;二、在“搜索”栏输入“保代宝典”,点击“搜索”;搜索结果显示所售商品名称为“保代宝典2016保荐代表人考试指定辅导教材”,卖家名称为“杨杨诚信书店”;“留言”栏项下有一条卖家回复为“全套包含应试指南三本、真题集训2本、法条注解三本”;三、点击“立即购买”,以账户“江花落”和相应密码登录,并在线支付500元,所留地址为“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南海大道新保辉大厦1楼”,订单信息显示卖家真实姓名为“杨国忠”。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于2016年7月1日对上述过程出具了(2016)深南证字第13937号公证书。2016年6月27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楚文与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来到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新保辉大厦1楼大厅,张楚文收取了快递单号为“403300968000”的申通快递包裹,签收后当场交给公证员。回到公证处后,由张楚文将上述包裹进行开拆,内有书籍《保代宝典系列之法条注解5.1版本》(共三册)、《保代宝典系列之应试指南5.2版本》(共三册)以及《保代宝典系列之真题集训5.1版本》(共两册),封面载明“投行云课堂”、“先锋云端××”字样。拍照后将包裹的内容物全部装回原包裹封存并贴上该处封条后交由张楚文取走保管。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于2016年7月1日对上述过程出具了(2016)深南证字第13938号公证书。原告于庭审时明确表示对其中的书籍《保代宝典系列之真题集训5.1版本》(共两册)不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经比对,上述被控侵权书籍与原告主张权利的书籍内容基本一致。又,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公证费1880元、律师费10000元的发票以及委托代理协议,以主张其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以上事实,有书籍、作品登记证书、公证书及所附实物、委托代理协议、发票和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著作权权利的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原告系书籍《保代宝典系列之法条注解5.1版本》、《保代宝典系列之应试指南5.2版本》署名的作者,并持有该系列书籍的《作品登记证书》,而且被控侵权书籍上亦载明原告的署名。因此,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原告系该书籍的著作权人。涉案书籍《保代宝典系列之法条注解5.1版本》、《保代宝典系列之应试指南5.2版本》系考试辅导类图书。基于考试辅导书的性质,其创作范围、高度受到固有内容的限制。其中,《保代宝典系列之法条注解5.1版本》中大部分内容以及《保代宝典系列之应试指南5.2版本》中部分内容为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性质的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该部分内容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同时,原告亦未举证证明其对《保代宝典系列之法条注解5.1版本》中对法条的选择和编排体现了其独创性,故原告对该书籍的汇编内容亦不享有著作权。关于《保代宝典系列之应试指南5.2版本》中的真题题目,原告并非该部分内容的创作者,其对该部分内容亦不享有著作权。但上述书籍中的考情分析、考点分析、对法条的注解和讲解以及对真题的讲解部分体现了独创性,原告对书籍中的该部分内容享有著作权。被控侵权书籍与原告主张权利的书籍内容基本一致,而且被告亦未举证证明被控侵权书籍的印刷是经过著作权人许可,故被控侵权书籍是侵犯原告著作权的复制品。被告确认被控侵权书籍是其所销售,此事实与淘宝网记载的“杨杨诚信书店”的注册人信息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销售被控侵权书籍,侵犯了原告对其作品享有的发行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复制了被控侵权书籍,但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事实,本院对原告该项主张不予确认。关于赔偿金额的确定,因原告不能提供其因被告侵权所受实际损失或被告侵权所得利益的证据,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独创性的高低、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范围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50000元。原告诉请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一)项、第十条第(六)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国忠应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深圳市先锋云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书籍《保代宝典系列之法条注解5.1版本》(共三册)、《保代宝典系列之应试指南5.2版本》(共三册)享有的发行权的行为;二、被告杨国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先锋云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00元;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先锋云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19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4459.5元,被告负担4459.5元。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林    艳人民陪审员 张  艳  荣人民陪审员 李  宏  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姗姗(代)原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