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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民初3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唐显志与子州县侯石畔茂源煤矿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显志,子州县侯石畔茂源煤矿

案由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8民初3813号原告:唐显志,男,196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子州县侯石畔茂源煤矿,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法定代表人:冯永胜。原告唐显志与被告子州县侯石畔茂源煤矿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唐显志在本院依法告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唐显志撤诉处理。审判员  汪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