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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1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康玉杰与徐学新、马永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玉杰,徐学新,马永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1执3号申请执行人康玉杰,男,1966年5月10日生,个体商户,住吉林省抚松县。被执行人徐学新,男,1965年7月2日生,汉族,个体商户,住抚松县。被执行人马永梅,女,1968年3月27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系徐学新之妻),住抚松县。申请执行人康玉杰依据本院(2015)抚民一初字第12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学新、马永梅给付欠款本金20,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按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康玉杰对未获得执行金额申请备案登记并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5)抚民一初字第120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未获执行的欠款10,000.0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立案执行(执行申请费200.00元被执行人徐学新已交纳)。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立宝审判员  李 军审判员  李树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琳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