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6民初1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与刘成智戴贵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刘成智,戴贵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190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老米市街1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90359943XG。负责人:罗红文,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绍光、李茂,系原告员工。被告:刘成智,女,198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戴贵华,男,198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与被告刘成智、戴贵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46元,减半收取为392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 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富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