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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3民初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唐雪山与普安县新城摩配批发部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雪山,普安县新城摩配批发部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3民初703号原告:唐雪山,男,1972年12月23日生,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现住贵州省普安县。被告:普安县新城摩配批发部,住址:普安七一饭店(济康医院往窝沿方向200米处)。负责人:彭新城。本院在审理原告唐雪山诉与被告普安县新城摩配批发部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雪山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雪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已减半),由原���唐雪山承担。审判员  蒋水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曾 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