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903民初1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杰与邹彦林、杨付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杰,邹彦林,杨付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1963号原告:李杰,男,汉族,生于1968年2月14日,住四川省大英县。被告:邹彦林,男,汉族,生于1965年10月30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告:杨付秀,女,汉族,生于1966年12月17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原告李杰与被告邹彦林、杨付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李杰在本院依法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要求其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晓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和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