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002执1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郭兰芝与尉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兰芝,尉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02执1047号申请执行人:郭兰芝,女,196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尉锐,男,198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兰芝与被执行人尉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尉锐银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尉锐银行账户存款136832元(其中本金50000元、利息82008元、案件受理费2900元、执行费1924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 毅执行员 张宏雷执行员 张洪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郝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