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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2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赤峰市松山区海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郑某、王某3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松山区海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郑某,王某3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2371号原告赤峰市松山区海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新城八家组团富和园小区7-1-202011厅。法定代表人赵某,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1、王某2,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男,1972年4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个体,现住赤峰市。被告王某3,女,1973年5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现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王某4,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市松山区海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郑某、王某3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郑某、王某3的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赤峰市松山区海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市松山区海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郑某、王某3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79元,由原告赤峰市松山区海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莹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康久龙